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書摘: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書名:企業的性格與命運(The corporation)─利益及權勢的病態追尋
出版社:大塊文化(2004)
推薦指數:★★★☆☆

過去一百五十年來,公司由最先不起眼的角色,逐漸崛起為全世界主導性的經濟機構(p.11)。

到了十九世紀末,透過神奇的法律鍊金術,法庭已經徹頭徹尾把公司改造為「人」,具有自己的身分,獨立於那些擁有或經營公司的有血有肉的人,而且一如真人,可以用自己的名字來經營事業、購置資產、僱用員工、繳稅、上法庭主張自己的權利並為自己的行為辯解(p.24)。

正是基於這種觀念,紐澤西州與德拉瓦州採取了前述的一些措施,而美國最高法院也於一八八六年決議,由於公司是「人」,所以應受到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Fourteenth Amendment)的保障,享有「適當的法律程序」與「同等的法律保障」等原本憲法所保障的被解放奴隸的權利(p.25)。

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一些美國領導性大公司紛紛忙著塑造充滿愛心、善盡社會責任的形象(p.27)

到1930年代,公司飽受輿論負面攻擊,社會責任說再度風行(p.28)。

亞道夫‧勃雷(Adolf Berle)與賈丁納‧明斯(Gardiner Means)在《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這部經典著作中...,他們認為,公司是現代世界中「潛在的(如果尚未成為真正的)主導性機構」;公司經理人已成為「產業的領主」,而他們的公司就好比封建城邦。由於從社會聚積了這樣龐大的力量,公司及其管理者理應有責任為社會整體的利益服務─與政府相當類似─而非僅著眼於股東的利益(p.29)

1990年代晚期,WTO制訂了一套「準則」,旨在確保各會員國不致對會計施加不當管制,以致「對交易造成的限制...超出達到合法目標所需」。這些規定一方面是因為WTO抱持「管制可能對勞務的交易造成不必要、甚或往往是意料之外的障礙」的信念,同時也是WTO回應產業團體與廠商大力遊說的結果(p.33)

只要看到產業團體在WTO內的優勢地位以及可觀的影響力,WTO的政策與決策多半偏袒公司利益也就不足為奇了。...WHO成立時間雖短,卻已嚴重干擾政府保障人民不受公司不當行為侵害的能力。更廣義而言,經濟全球化─WTO只是其中的一環─大幅提升了公司入侵政府權威的能力(p.35)。

今天的企業領導人會說,他們公司關心的不僅是盈虧,也覺得該對整個社會負起責任,而不只侷限於公司股東。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他們的新信條,也是對公司過去以貪婪為出發點的自我反省。雖然有這方面的轉變,但公司的本質卻沒有改變,和十九世紀中葉以新型企業組織之姿萌芽時期沒什麼差別,仍然是為鞏固自身利益而罔顧道德的「法人」。如果這種「人格」出現在個人身上,多數人會覺得可惡甚至病態,但說也奇怪,出現在社會裡權利最大的機構上,我們卻願意接納(p.41)。

不過並非每個人都認同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全球知名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就認為,企業的新道德主義其實是不道德的。他認為公司主管只有一項「社會責任」:為股東賺最多錢。這是一種道德上的必要。如果公司主管將社會與環保的目標置於利潤之上,一心想符合道德標準,事實上反而是不道德的。不過傅利曼也指出,有一種情況下可以容忍公司的社會責任,那就是只把它做為幌子(pp.48-49)。

公司依法設立,公司的目的也見諸法律規定。法律明白揭示董事與經理人能做、不能做、必須做的事。至少就美國與其他工業國依法設立的公司而言,大都相當接近傅利曼理想中的公司:強制公司主管須把公司與股東權利放在首位,而且禁止他們負社會責任─至少不能真心投入(p.50)。

1916年,亨利福特從痛苦的經驗學到這堂法律課,也很不情願地協助確立法律不容公司負社會責任的原則。...福特則在公開的法庭表示:「企業是一種服務,而不是挖金礦,因此公司在經營上只是附帶賺到錢。」不過法官同意道奇兄弟的見解,裁定股利應恢復發放,並斥責福特忘記「公司的設立與運作,主要是為了股東的利潤」,同時公司經營不能「只把股東權益視為附帶,但卻把造福他人視為主要目的」(pp.51-52)。

英國石油(BP)領導人約翰‧布朗尼爵士(Sir. John Browne)...或許也稱得上是當今大企業中最公開倡導社會責任的人士,...他很了解公司的定律及社會與環境價值本身並非目的,只是促進企業績效的策略性資源而已。...他還說,BP的社會責任就是「生意好」;「由務實的商業現實以及不折不扣的企業邏輯所推動。」該公司的善舉會「有直接的業務利益」,「並不是什麼慈善行為,充其量可以稱做文明的自利」或「冷靜的現實主義。」...換言之,當社會責任可能損及公司績效時就不宜再談。如果綜合考量所有因素,在海岸平原鑽油視對公司最有利─利潤最大─的長期措施,BP就一定得這麼做。至於是否會對於馴鹿群、北極圈生態或一整個原住民部落造成傷害,在公司決策考量中根本無足輕重─至少不構成公司的目標(pp.62-63)。

上數觀點似乎過於狹隘,但沒有一家公開交易的公司領導人打算承擔更進一步的社會責任,也沒有合法的權限這麼做(p.65)。

羅迪克(Body shop創辦人兼主管)譴責「追求最大利益的宗教」導致企業違背道德,也迫使高尚的人做出齷齪的事:「為追求最大利潤,任何事在這個目標下都被合理化...所以僱用童工、剝削廉價勞工、汙染環境...在追求最大利潤下都是合理的。開除一萬五千名工人以追求最大利潤也是合理的,不管社會蒙受多大苦痛」(p.76)。

羅迪克痛陳:「公司阻止我們對人類的狀況感同身受;把我們和真正的自己隔絕......企業的語言不是靈魂與人性的語言,而是冷漠的語言,充滿了分隔、秘密與階層,讓我們許多人都要變成精神分裂。(p.76)」

公司本身在精神病診斷終究無法這麼輕易過關。...因此當我們請海爾博士以精神病特質的清單對照公司的制度特性進行診斷時,他會發現兩者相當符合也就不足為奇了。海爾博士說,公司不負責任,因為「在設法滿足公司目標時,對其他人都可以棄之不顧。」公司希望操控每件事,包括輿論;而且公司自大浮誇,總相信「我們是第一名,我們最棒。」缺乏同理心以及反社會傾向也是公司的主要特性,「公司的行為顯示他們根本不關心自己身後的受害者」;公司經常拒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不感到後悔:「如果公司反法給抓到,他們會繳納大筆罰款,然後繼續我行我素。事實上,在許多案例中,比起公司能夠獲得的利潤,那些罰款與懲處根本微不足道。(pp.78-79)」

公司帶有精神病患者的特性,既無法辨別是非,也無法依據道德標準行事,以免傷及他人。公司的法律構造中,有關追求自利目標時對他人的作為並未加限制,甚至當效益超過成本時,會強制他不惜傷害他人,破壞個人生活、傷害社會,甚至危及整個地球。...不過企業界中更常見的狀況,是公司的病態傾向而對他人─勞工、消費者、社區、環境─造成習慣性與經常性的傷害。然而這些往往被視為公司活動無法避免而可以接受的後果─經濟學以外部性(externalities)這一冷靜的專業術語概括稱之(p.81)。

現代化國家或多或少都存在隨社會權力而產生的公共領域,但目前這一領域正備受攻擊。...透過所謂「民營化」的過程,政府已棄械投降,將一些原本認定屬「公共」性質的機構拱手讓給公司。沒有任何公共領域不曾受到追求利潤的公司所染指(p.147)。

雖然根據一些評量指標或架構,民營機構的效能可能確實超越公營機構,但就全面長期解決社會問題而言,民營化有其缺陷。民營化的哲學基礎對於人性的理解扭曲而偏頗,因為自利與唯物只是人性的部分而非全部。如果把社會與經濟制度奠基於這些特質上,有淪為基本教義派的危險。如果從較現實的層次而言,民營化以盈利性的公司來提供公共財有其缺陷。因為公司依法必須隨時將自身利益置於他人之上,而不像公家機構只以公共福祉為唯一職責。就算公司的行為有時確能促進公共福祉,那也是這麼做恰好符合它們自身的利益,然而一但兩者相牴觸,公司立刻會不惜犧牲公共福祉─這是它們法律上的職責(pp.153-154)。

隨著公司開始支配社會─其中民營化與商業化是兩項重要因素─公司對人性的看法自然也變為主流,其影響如何令人思之心驚。因為畢竟公司在設計上刻意融入精神病患的特性:徹底自斯自利、無法關懷他人、漠視道德、沒有良心─簡言之,就是不具人性─而公司的目標,正如喬姆斯基所言,就是「務必使與它有互動關係的人,即你我,也變得沒有人性...」(p.174)。

哲學家馬克‧金威爾(Mark Kingwell)指出:「就公司的觀點而言,理想的人民是那種貪婪道幾近瘋狂的消費者,受到病態的自利所趨使」。現代公司企業是依據精神病患特質而創造的法人,它們在代生一百五十年之後,目前正力圖以自己的形象來重塑活生生的真人(p.175)。

孟克與傑克森的看法相同,認為解決之道在於市場,而不是更多的政府管制,因此它指出:「政府的干預沒有必要,如果有政確的資訊,市場就可以做適當的回應」...因此孟克倡議,股東應成為一股「有效能、有知識、稱職的抗衡力量,讓管理階層必須向他們負責」...即「消費者民主」(consumer democray)與「股東民主」(shareholder democraycy)。...如果將公司的管制由政府移交到市場,等於剝奪市民經由政治過程的參與,而變成「一元一票」的制度(pp.187-189)。

管制的用意是強制公司承擔應負的成本,不致讓外部性損及社會或環境。如果管制設計得當並有效落實,應該可以防止公司危害或剝削個人、社會與環境。解除管制實際上是一種「去民主化」,因為人民會因而無從透過政府內的民主代表發揮力量,也就是喪失目前唯一能正式控制公司行為的政治工具。...如果反公司濫權的人士哪天真的放棄政府的力量,必定有許多公司大老闆與他們的支持者高喊謝天謝地。...在這個場景中,公司握有國家所有強制力量與資源,而人民只剩下非政府組織與市場那隻看不見的手─套句蕭伯納(George Bernard Shaw)的用語,富人的社會主義與窮人的資本主義(pp.194-195)。

現在的挑戰是找到控制公司的方法...當然我們長期的目標仍是致力於建立更人性、更民主的經濟秩序。...以下是我就此提出的一些建議:改善管制體系、強化政治的民主、打造強勁的公共領域、挑戰國際新自由主義(pp.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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