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書摘:反貧困─逃出溜滑梯的社會+

書名:反貧困─逃出溜滑梯的社會
出版社:早安財經文化(2010)
作者:湯淺誠
推薦指數:★★★★★

然而,為什麼夫妻倆人會住到平價旅館去?新田久當時三十八歲,同齡的人很多可能已經有屬於自己的房子了。難不成是因為它過去自甘墮落,以致落得這般自食惡果的下場嗎?如果急於下這樣的結論,必然會讓『人生自己負責論』有機可乘。然而,人生並非這麼單純。這對夫妻的人生,反映了現代日本創造貧窮的過程。在『人生自己負責論』的背後,究竟隱藏著什麼看不見的問題呢?(p.028)


像他們倆人這樣的案例─小時父母雙亡,生長在貧窮的家庭,又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常常會被當作是「極端個案」、「罕見案例」,而被簡化成是個人命不好、運不好來看待。而他們的經歷─二十年來換過一個又一個非正式工作,因身體不好而無法持續工作等─則很容易被認為是「缺乏毅力」、「沒有計畫」的表現。(p.039)


如果我們用這觀點來看他們的案例,將會忽略掉一個非常重要的面向,就是:造成這些人在青少年時期遭逢不幸,在後來的人生中也無法獲得彌補,想要往上爬也沒有機會的「社會結構問題」(p.039)


新田夫妻曾不斷試圖改善生活狀況,卻沒有一個職場可讓他們實現願望。在沒錢的情況下,他們只能找便宜的住處,但是最終還是沒找到一個便宜可以安心住下來的地方。在沒有家人親戚可以依靠的情況下,也沒人能協助他們重建生活,更沒聽說有任何政府單位的扶助。看起來,夫妻倆人一路走來,完全符合「孤立無援」這四個字(p.40)。


有人會說,自己的人生,自己負責。但這種「人生自己負責論」,等於將「無人可依靠」的狀態直接正當化了。但是,那些高聲疾呼「人生自己負責論」的人,應該也不是獨力靠著自己一人活過來的吧?政府和民間的扶助體系付諸闕如,真的應該受到肯定嗎?難道政府和社會沒有責任嗎?(p.40)


類似新田夫妻這種案例,可說不勝枚舉。「繫舟」幾乎每天都會接到年齡、性別、家庭組成各異的人們前來求助。這些人日復一日地陷入貧困狀態的惡性循環中,讓我們不得不懷疑:今天的社會是否存在著一種導致人們淪入貧困的結構性因素。(p.40) 




 2007年3月25日,《東京新聞》以跨兩頁的版面,刊登了標題為「社會福利體系漏洞百出」的「生活圖鑑」(如左圖),簡單明瞭地呈現出日本社會最具代表性的「安全網」的瓦解模樣...該圖顯示,所謂的安全網共有三層僱用(勞動)網社會保險網、以及公家扶助網。如今這三層安全網,全都出現了嚴重裂痕(p.43)。


打從1990年代長期經濟不景氣以來,日本企業捨正式員工、改僱用非正式員工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所謂「非正式勞工」指的是依照訂有期間的短期合約所僱用的勞工,包括兼差、打工、約聘、派遣員工等(pp.043-045)。 



日本經團連曾把勞工分成「長期累積能力活用型」、「高度專業能力活用型」和「彈性僱用型」等三類,提倡除部分主力員工採正式僱用外 ,其他的只要找派遣員工等非正式員工就可以了,不但可降低人事成本,還能改善公司業績。...為了讓企業生存,經濟早日復甦,改採非正式僱用模式也是不得不然的權宜措施。...非正式勞工的飯碗既沒有大企業正式員工穩定,薪資也低,還得承受短期僱用期滿的高失業風險,因此根本無法讓人感覺到「只要有工作就能生活無虞」(pp.046-047)。


何況,在這種情況下,正式勞工的飯碗也越來越朝不保夕。...現在很多日本企業規定「不管加班多久,都只付固定加班費」,... 而且,很多企業為了規避加班費,更是在職稱上耍伎倆冠以主管頭銜,很多人遂成了「名義上的正式員工」,或是「有名無實的主管」(p.47)。


法律上,即便是非正式員工,只要符合一定要件,資方就有投保僱用保險、健康保險等義務,然而,事實上有不少非正式勞工雖全職上班,許多公司卻沒有幫他們投保。這樣的結果造成「受僱,卻未加入保險」的勞工日益增加(p.048)。 


針對長期欠繳(一年以上)國民健康保險費者所發行的「被保險人資格證明書」...根據《讀賣新聞》 的調查顯示,領取該資格證明的三千六百多戶中,年收入在兩百萬日元以下者占了67%(一百萬日圓以下者,更高達38%),那些以街頭為家的露宿者就不必說了,連所謂的「網咖難民」中,也有73.2%未加入健康保險。而這些人,當然更不可能有能力投保民間的醫療保險(p.050)。


另外,調查指出,國民年金保險費的實質繳納率,於2006年度降到五成以下,...諸如此種現象,在在顯示正有越來越多人已經實際掉出社會保險的安全網之外了(p.051)。


日本的公家扶助制度中,有一個當所得(或資產)低於基準值時,得以家庭為單位,接受生活費、住宅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補助的「社會救助制度」。...有一個稱為「領取率」的指標,可以顯示在「低於社會救助」基準值下生活的人當中,實際上有多少人接受社會救助。雖然政府一直不願去調查領取率,但根據學者的調查顯示,日本的領取率目前推估約在15~20%間,...如果社會救助制度僅支援15~20%的生活困頓者,那麼這個安全網實際上已經糟到不能以「出現破洞」來形容了(pp.051-053)。 


背後當然潛藏著許多原因,但最大因素主要有二。其一,是很多人都死死抱持著「生活再怎麼苦,也不想接受社會救助」的想法。其二,則是遭「封殺」─各地方政府機關駁回,不讓人申請。根據日本律師聯合會接到的電話諮詢結果顯示,向地方政府機關提出社會救助申請卻遭到拒絕的案件,佔總件數的66%,也就是每三人終究有兩人可能遭到這樣的待遇。這和「會計檢察院」所公佈的2004年度的申請率(前往諮詢者中,達正式提出申請階段之比率),全國平均值30.6%大體上吻合。換句話說,有去諮詢卻沒有提出申請的案例中,有許多可能就是被違法駁回的(p.053)。 


一個不小心踩滑了腳,你就會毫無阻攔地一路直直滑到最底層。這樣的社會,我稱之為「溜滑梯社會」目前的日本社會,不就是正朝著「溜滑梯社會」的方向邁進嗎?...事實上,越容易失業、越容易從僱用安全網掉落的非正式勞工,越不容易勾住社會保險的安全網。...另外,這些人即便生活陷入困頓,實際上也無法接受社會救助。有些人甚至不知道有所謂的社會救助制度存在。即使知道,也不認為自己可以領取,或根本不想領取。再者,縱使真的三餐不繼、走投無路,向地方政府機關求助時,得到的卻往往是「你還年輕,應該可以工作阿」之類的話,一句話便「封殺出局」(pp.054-055)。


換言之,照理說應該是三層結構的安全網,並沒有構成三道防線。這也是何以位於非正式勞工腳邊正中間的洞口,在社會保險網、公家扶助網裡也都空在同一個位置的原因。而且既然有「三層」,大家都會以為「即使一層破了,也還有下一層」,然而對非正式勞工而言,這三個安全網卻是一體的─從第一層掉落的人,會一路毫無阻攔地直接掉到第二層、第三層之外(p.055)。


那麼,我們這個不斷製造出貧困的社會,同時也製造出了什麼呢?...我們後來知道,這位遊民K先生「偷香油錢」所導致的損失,只有150日圓。他希望找個固定工作以重返社會卻處處碰壁,在無法生存的情況下,為了區區150日元而被起訴。...雖然最後法官判決縮短為十個月,但即便如此,由於之前的緩刑遭到取消,因此K先生共需服刑近3年,目前仍在監獄中(pp.061-062)。


據說,日本的監獄過於擁擠,收容量超出大約四千人。...「監獄不足」的說法讓人不安。但有學者指出,治安惡化只是一種「迷思」。實際上真正日趨嚴重的,是因為「在牆外無法溫飽」導致貧困,進而所引發的犯罪。既然如此,我們應該要有比增設間欲更有效的治安維護方法才對(pp.064-065)。


社會福利制度脆弱所造成的後果,往往由家人、親戚承擔,從而導致家庭內發生各種磨擦,也引發了悲劇(p.066)。


男子以「殺人」遭到起訴,京都地方法院在2006年7月21日做出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犯行「雖極嚴重,但被告因得不到行政體制支援而殺害最愛的母親,其內心的痛苦和絕望,非言語所能形容」,因此予以緩刑,並史無前例地指出:「日本的社會救助行政實有檢討之必要,我們認為,透過此案應可促成某些變化。」(p.067)


社會福利制度的失敗,導致家庭內壓力和矛盾累積、升高,而對這個現象所引發的後果,政府又採取錯誤的因應方式,把問題逼到無法挽回的地步。如果不檢視這樣的惡性循環,只是一昧敷衍,推說是父母「個人的問題」,無謂地拆散親子,社會的罪孽將很深重(p.076)。


大阪府堺市健康福祉局理事道中隆的調查指出:「調查結果顯示,在經濟困難的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小孩,將讓他有極高的風險,難以享有與富裕家庭的小孩相同的機會、身心發展條件及未來發展潛力。」一直到最近,媒體才開始報導「貧困的連鎖效應」,但這個效應早在很久以前就已經出現,背後也存在著結構性的原因。置身在這個「溜滑梯社會」中,如果只有家人能提供支援,那些生長在無力提供支援的窮人家小孩,當然會陷入貧困(p.077)。


換句話說,日本是一個「沒錢就不能接受高等教育」、「父母沒在工作賺錢,孩子再努力也不會有學歷」的社會。出身貧困家庭的孩子帶著低學歷出社會,從起跑點開始,就在安全網破洞的懸崖邊緣,過著如臨深淵的生活,然後,所有的不利條件,都集中在這些低學歷者身上,並直接延續到下一代(p.080)。


我發現,在溜滑梯社會落入貧困的過程中,存在著「五重排拒」。第一重,是教育的排拒。第二重,是社會福利的排拒。第三重,是家人協助上的排拒,無法依靠父母或兒女。第四重,是公家福利層面的排拒。第五重,是自我層面的排拒,也就是一種自我放棄(p.086)。


為什麼要活下去?活下去有什麼意義?為什麼要工作?工作的意義何在?這些人在遭受到第一到第四重的排拒之後,在主張「人生自己負責論」的人眼中,會被簡化為「都是你自己的問題」;而如果當事人也把這種觀點內化,認為「都是自己不好」,那麼,他們將無法維護自己的尊嚴,甚至會變得不再珍惜自己、妄自菲薄。...「自我放棄」是了解貧困問題時,最棘手但也是最重要的關鍵(pp.086-087)。


姑且不管人數有多少,在龐大的自殺人口背後,的確存在著「自我放棄」的心理因素;而這正是遭受前面談到的四重排拒後所引發的結果。就像犯罪或虐童問題一樣,自殺也和貧困息息相關。要解決這個問題的當務之急,就是得設法把這些家庭的收入提高到「貧窮線」之上(pp.092-093)。 


同樣的道理,認為「貧困的人要自己負責」,就跟奧谷硬要把責任推給過勞死的人自己承受一樣。因為「貧困」,乃是一種「人生選項被逐一剝奪」,從而變成無法自由選擇的狀態(p.100)。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沈恩(Amartya Sen),以提出「新貧困論」馳名國際。...沈恩主張,「貧困」應該被視為一種「基本能力被剝奪的狀態,而不只是所得低」,...「貧困」是一種「欠缺達到可接受之最低水準所需的基本能力的狀態」,「能力」(capability)是沈恩自創的概念,只的是要達到「攝取充分營養」、「衣物或住處無虞」等生活狀態,所需要的個人與社會的自由(p.101)。


不管是有型或是無形的,很多事物都具備「積蓄」的機能。擁有可依賴的家人、親戚、朋友,這是人際關係的「積蓄」;對自己有自信、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做好某事、惠珍惜自己,這是精神面的「積蓄」。...反過來說,「貧困」指的就是前面談到的這些「積蓄」,綜合性地喪失或被剝奪的狀態(pp.104-105)。


一個健全的社會,應該是一個可以對「人生自己負責」的適用範圍劃分界線的社會;一個能夠正確判斷「到這個部分為止,或許要自己負責任」,但「從這個部分以後,應該就不是自己的責任」的社會(pp.107-108)。



M.Crew的社長前橋靖,...他說他的公司是一家「社會企業」。...然而,M.Crew這家公司只是乘人之危,利用這群人淪落為遊民的困境,將他們當成剝削對象,再用「給他們一個夢想」等美麗的口號包裝,以掩飾自己的真面目。這種產業和「社會企業」完全是兩碼子事,我稱之為「貧窮產業」(pp.171-172)。


然而,要和M.Crew這類的「貧窮產業」對抗,我認為工會的組織型態和力量仍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光靠個別勞工的抗爭,企業根本不會理會。一直以來,傳統工會都不把非正式勞工放在眼裡,而現在必須改掉這種想法,與非正式勞工攜手修補這張僱用安全網了。


正式勞工也在「比上不足、比下有餘」、「想做的人多著是」、「多的是可以取代你的人」等說詞中,為了維持現有地位而被要求付出更高的勞動附加價值,勞務管理、人事考核變得益行嚴格,整體的勞動條件被砍得支離破碎。就像1980年代以後的美國一樣,日本也開始出現「向下平均化」、「向下競爭」(race to the buttom)等現象,毫無底線地往下降低、向下調整。而其象徵則是,一方是過勞死,另一方是日薪臨時工派遣勞動─亦即,整個勞動狀況呈現「不是過勞死,就是貧窮」的狀況(p.204)。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書摘: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書名:企業的性格與命運(The corporation)─利益及權勢的病態追尋
出版社:大塊文化(2004)
推薦指數:★★★☆☆

過去一百五十年來,公司由最先不起眼的角色,逐漸崛起為全世界主導性的經濟機構(p.11)。

到了十九世紀末,透過神奇的法律鍊金術,法庭已經徹頭徹尾把公司改造為「人」,具有自己的身分,獨立於那些擁有或經營公司的有血有肉的人,而且一如真人,可以用自己的名字來經營事業、購置資產、僱用員工、繳稅、上法庭主張自己的權利並為自己的行為辯解(p.24)。

正是基於這種觀念,紐澤西州與德拉瓦州採取了前述的一些措施,而美國最高法院也於一八八六年決議,由於公司是「人」,所以應受到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Fourteenth Amendment)的保障,享有「適當的法律程序」與「同等的法律保障」等原本憲法所保障的被解放奴隸的權利(p.25)。

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一些美國領導性大公司紛紛忙著塑造充滿愛心、善盡社會責任的形象(p.27)

到1930年代,公司飽受輿論負面攻擊,社會責任說再度風行(p.28)。

亞道夫‧勃雷(Adolf Berle)與賈丁納‧明斯(Gardiner Means)在《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這部經典著作中...,他們認為,公司是現代世界中「潛在的(如果尚未成為真正的)主導性機構」;公司經理人已成為「產業的領主」,而他們的公司就好比封建城邦。由於從社會聚積了這樣龐大的力量,公司及其管理者理應有責任為社會整體的利益服務─與政府相當類似─而非僅著眼於股東的利益(p.29)

1990年代晚期,WTO制訂了一套「準則」,旨在確保各會員國不致對會計施加不當管制,以致「對交易造成的限制...超出達到合法目標所需」。這些規定一方面是因為WTO抱持「管制可能對勞務的交易造成不必要、甚或往往是意料之外的障礙」的信念,同時也是WTO回應產業團體與廠商大力遊說的結果(p.33)

只要看到產業團體在WTO內的優勢地位以及可觀的影響力,WTO的政策與決策多半偏袒公司利益也就不足為奇了。...WHO成立時間雖短,卻已嚴重干擾政府保障人民不受公司不當行為侵害的能力。更廣義而言,經濟全球化─WTO只是其中的一環─大幅提升了公司入侵政府權威的能力(p.35)。

今天的企業領導人會說,他們公司關心的不僅是盈虧,也覺得該對整個社會負起責任,而不只侷限於公司股東。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他們的新信條,也是對公司過去以貪婪為出發點的自我反省。雖然有這方面的轉變,但公司的本質卻沒有改變,和十九世紀中葉以新型企業組織之姿萌芽時期沒什麼差別,仍然是為鞏固自身利益而罔顧道德的「法人」。如果這種「人格」出現在個人身上,多數人會覺得可惡甚至病態,但說也奇怪,出現在社會裡權利最大的機構上,我們卻願意接納(p.41)。

不過並非每個人都認同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全球知名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就認為,企業的新道德主義其實是不道德的。他認為公司主管只有一項「社會責任」:為股東賺最多錢。這是一種道德上的必要。如果公司主管將社會與環保的目標置於利潤之上,一心想符合道德標準,事實上反而是不道德的。不過傅利曼也指出,有一種情況下可以容忍公司的社會責任,那就是只把它做為幌子(pp.48-49)。

公司依法設立,公司的目的也見諸法律規定。法律明白揭示董事與經理人能做、不能做、必須做的事。至少就美國與其他工業國依法設立的公司而言,大都相當接近傅利曼理想中的公司:強制公司主管須把公司與股東權利放在首位,而且禁止他們負社會責任─至少不能真心投入(p.50)。

1916年,亨利福特從痛苦的經驗學到這堂法律課,也很不情願地協助確立法律不容公司負社會責任的原則。...福特則在公開的法庭表示:「企業是一種服務,而不是挖金礦,因此公司在經營上只是附帶賺到錢。」不過法官同意道奇兄弟的見解,裁定股利應恢復發放,並斥責福特忘記「公司的設立與運作,主要是為了股東的利潤」,同時公司經營不能「只把股東權益視為附帶,但卻把造福他人視為主要目的」(pp.51-52)。

英國石油(BP)領導人約翰‧布朗尼爵士(Sir. John Browne)...或許也稱得上是當今大企業中最公開倡導社會責任的人士,...他很了解公司的定律及社會與環境價值本身並非目的,只是促進企業績效的策略性資源而已。...他還說,BP的社會責任就是「生意好」;「由務實的商業現實以及不折不扣的企業邏輯所推動。」該公司的善舉會「有直接的業務利益」,「並不是什麼慈善行為,充其量可以稱做文明的自利」或「冷靜的現實主義。」...換言之,當社會責任可能損及公司績效時就不宜再談。如果綜合考量所有因素,在海岸平原鑽油視對公司最有利─利潤最大─的長期措施,BP就一定得這麼做。至於是否會對於馴鹿群、北極圈生態或一整個原住民部落造成傷害,在公司決策考量中根本無足輕重─至少不構成公司的目標(pp.62-63)。

上數觀點似乎過於狹隘,但沒有一家公開交易的公司領導人打算承擔更進一步的社會責任,也沒有合法的權限這麼做(p.65)。

羅迪克(Body shop創辦人兼主管)譴責「追求最大利益的宗教」導致企業違背道德,也迫使高尚的人做出齷齪的事:「為追求最大利潤,任何事在這個目標下都被合理化...所以僱用童工、剝削廉價勞工、汙染環境...在追求最大利潤下都是合理的。開除一萬五千名工人以追求最大利潤也是合理的,不管社會蒙受多大苦痛」(p.76)。

羅迪克痛陳:「公司阻止我們對人類的狀況感同身受;把我們和真正的自己隔絕......企業的語言不是靈魂與人性的語言,而是冷漠的語言,充滿了分隔、秘密與階層,讓我們許多人都要變成精神分裂。(p.76)」

公司本身在精神病診斷終究無法這麼輕易過關。...因此當我們請海爾博士以精神病特質的清單對照公司的制度特性進行診斷時,他會發現兩者相當符合也就不足為奇了。海爾博士說,公司不負責任,因為「在設法滿足公司目標時,對其他人都可以棄之不顧。」公司希望操控每件事,包括輿論;而且公司自大浮誇,總相信「我們是第一名,我們最棒。」缺乏同理心以及反社會傾向也是公司的主要特性,「公司的行為顯示他們根本不關心自己身後的受害者」;公司經常拒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不感到後悔:「如果公司反法給抓到,他們會繳納大筆罰款,然後繼續我行我素。事實上,在許多案例中,比起公司能夠獲得的利潤,那些罰款與懲處根本微不足道。(pp.78-79)」

公司帶有精神病患者的特性,既無法辨別是非,也無法依據道德標準行事,以免傷及他人。公司的法律構造中,有關追求自利目標時對他人的作為並未加限制,甚至當效益超過成本時,會強制他不惜傷害他人,破壞個人生活、傷害社會,甚至危及整個地球。...不過企業界中更常見的狀況,是公司的病態傾向而對他人─勞工、消費者、社區、環境─造成習慣性與經常性的傷害。然而這些往往被視為公司活動無法避免而可以接受的後果─經濟學以外部性(externalities)這一冷靜的專業術語概括稱之(p.81)。

現代化國家或多或少都存在隨社會權力而產生的公共領域,但目前這一領域正備受攻擊。...透過所謂「民營化」的過程,政府已棄械投降,將一些原本認定屬「公共」性質的機構拱手讓給公司。沒有任何公共領域不曾受到追求利潤的公司所染指(p.147)。

雖然根據一些評量指標或架構,民營機構的效能可能確實超越公營機構,但就全面長期解決社會問題而言,民營化有其缺陷。民營化的哲學基礎對於人性的理解扭曲而偏頗,因為自利與唯物只是人性的部分而非全部。如果把社會與經濟制度奠基於這些特質上,有淪為基本教義派的危險。如果從較現實的層次而言,民營化以盈利性的公司來提供公共財有其缺陷。因為公司依法必須隨時將自身利益置於他人之上,而不像公家機構只以公共福祉為唯一職責。就算公司的行為有時確能促進公共福祉,那也是這麼做恰好符合它們自身的利益,然而一但兩者相牴觸,公司立刻會不惜犧牲公共福祉─這是它們法律上的職責(pp.153-154)。

隨著公司開始支配社會─其中民營化與商業化是兩項重要因素─公司對人性的看法自然也變為主流,其影響如何令人思之心驚。因為畢竟公司在設計上刻意融入精神病患的特性:徹底自斯自利、無法關懷他人、漠視道德、沒有良心─簡言之,就是不具人性─而公司的目標,正如喬姆斯基所言,就是「務必使與它有互動關係的人,即你我,也變得沒有人性...」(p.174)。

哲學家馬克‧金威爾(Mark Kingwell)指出:「就公司的觀點而言,理想的人民是那種貪婪道幾近瘋狂的消費者,受到病態的自利所趨使」。現代公司企業是依據精神病患特質而創造的法人,它們在代生一百五十年之後,目前正力圖以自己的形象來重塑活生生的真人(p.175)。

孟克與傑克森的看法相同,認為解決之道在於市場,而不是更多的政府管制,因此它指出:「政府的干預沒有必要,如果有政確的資訊,市場就可以做適當的回應」...因此孟克倡議,股東應成為一股「有效能、有知識、稱職的抗衡力量,讓管理階層必須向他們負責」...即「消費者民主」(consumer democray)與「股東民主」(shareholder democraycy)。...如果將公司的管制由政府移交到市場,等於剝奪市民經由政治過程的參與,而變成「一元一票」的制度(pp.187-189)。

管制的用意是強制公司承擔應負的成本,不致讓外部性損及社會或環境。如果管制設計得當並有效落實,應該可以防止公司危害或剝削個人、社會與環境。解除管制實際上是一種「去民主化」,因為人民會因而無從透過政府內的民主代表發揮力量,也就是喪失目前唯一能正式控制公司行為的政治工具。...如果反公司濫權的人士哪天真的放棄政府的力量,必定有許多公司大老闆與他們的支持者高喊謝天謝地。...在這個場景中,公司握有國家所有強制力量與資源,而人民只剩下非政府組織與市場那隻看不見的手─套句蕭伯納(George Bernard Shaw)的用語,富人的社會主義與窮人的資本主義(pp.194-195)。

現在的挑戰是找到控制公司的方法...當然我們長期的目標仍是致力於建立更人性、更民主的經濟秩序。...以下是我就此提出的一些建議:改善管制體系、強化政治的民主、打造強勁的公共領域、挑戰國際新自由主義(pp.208-211)。

動漫:掀起注意呼吸的熱潮